现在法院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确实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会选择性的采取将被执行人已经知道的银行卡、通过实名认证的微信和支付宝全部冻结的,这是法律赋予法院强制执行中的权利。那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其实现在看来并不会产生太多的负面后果。那是为什么呢?
首先大家要明白强制执行的含义,在法院判决之后,败诉的一方没有履行法院判决中的付款义务,另外一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庭,在形成正式法律文书之后就进入到强制执行阶段了。此时法官会根据败诉人需要履行的标的金额,以及同败诉人的沟通情况,当然更重要的是败诉人的财产情况,最终会选择强制执行的不同方式。
假如强制执行庭受理的执行标的只有30万元,但是债务人的价值50万的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那么此时法院是不会采用冻结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的手段。因为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拍卖房屋足以将标的金额执行到位。此时法院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只会推动拍卖的流程或者双方协商还款的流程。
假如败诉的一方同法院沟通充分,也按照强制执行庭的要求汇报了自己的财产情况,包括现有的财产情况,现有的银行卡以及现有的工资收入。法院认为对方没有做任何的隐瞒,也已经按照法院的要求将仅有的财产进行了交付,剩下无法履行的债务,只能等未来慢慢来。那么在沟通充分的情况下,也是不会冻结银行卡微信和支付宝的。
但是此时法院会要求对方将每月的收入汇入法院的专用账号,法院再给债务人发放生活费。所以此时即使没有冻结,但是微信和支付宝以及银行卡,如果出现大宗的金钱往来,也是要得到法院的允许,或者必须先交付给法院审查用途才能使用。
只有在败诉人失联的情况下,法院强制执行庭无法找寻到对方,同时败诉人也不履行还债的义务。此时法院才会动用自己的冻结通道,到银行去冻结已经知晓的银行卡号,同时要求支付宝和微信协助冻结这两个账号。此时的冻结状态是只许进钱不许出钱,也就是向内转款可以,但是向外支付和转账是不允许的。
但是法院也无法实现一键冻结的效果,也就是说无法将败诉人所有的银行卡都冻结了,他只能冻结到那些知道的银行卡。而且在冻结之后,如果败诉人去其他银行开设新的银行卡,法院也是不知晓的,也是无法终结的。但是微信和支付宝只有一个,所以冻结之后就无法再使用资金方面的功能了。
采取最严厉的冻结措施,其实法院的目标就是想将败诉人逼迫出来,可以同法院进行有效沟通,可以同另外一方达成还款方案,或者将法院判决执行到位。要理解法院的强制执行目的,那么债务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要积极进行沟通,如实讲明情况,自然也就可以避免这种最糟糕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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