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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数额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来源:编辑整理 时间:2024-04-10 20:49 阅读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金钱数额类型的犯罪,不管是在对其立案侦查还是量刑处罚的时候都离不开对其非法所得数额的认定,那么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如何认定?接下来18号网来为大家讲解下吧。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犯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

2、单位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要求: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0000元至200000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1种情形,“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以上”,应当立案追究。这主要是指个人实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之一,诈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

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0000元至200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对合同诈骗的数额,不能以合同标的数额来认定,而应以行为人实际骗取财物的数额(既遂)或希望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未遂)来认定。但合同标的数额的大小反映着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第二,对于合同诈骗犯罪的共犯,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来认定其诈骗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数额等情节,判处适当的刑罚。

第三,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判处轻重刑罚的量刑情节,但不是唯一的量刑情节。犯罪数额未达到巨大的、特别巨大的程度,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判处较重的刑罚。

第四,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骗取的物品折算成货币数额时,应以诈骗行为实施时该物品所处的价格体系中的实际价格为折算依据,有国家指导价格的,以指导价格折算;无指导价格的,以同类产品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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