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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村镇银行账户现3000万诡异资金 投资者如何维权?

来源:18号阿强 时间:2024-03-29 14:45 阅读

7月8日,有河南村镇银行“取款难”的储户向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爆料,“河南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账户存在多笔流水异常的情况”—— 流水列表中出现多笔不明资金进出,均非储户本人操作。

经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向多位储户核实,发现新东方村镇银行账户流水异常并不是个例。新东方村镇银行储户王明告诉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昨天晚上有人在群里说他的流水异常,我今早看到后也查询下自己账户,然后就发现一个诡异的情况——我只存了10万的账户,曾长时间出现3000多万的余额,然后这3000多万又莫名消失。

河南村镇银行账户现3000万诡异资金 投资者如何维权?

2018年6月份,王明在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开户,当时只存入10万元购买了一款名为月月盈的存款产品,按月派息。今早,王明经过自查发现,早在开户后第二个月起余额就不正常,异常持续了长达两年半的时间,直到2021年才恢复正常。

开户后第二个月余额出现异常“我的存款产品是按月派息的,派息应该是每个月正向进账,出现负的本身就不合理。凡是派息为负的记录,余额就会异常,异常余额最开始是200多万,后面变成了两千万、三千万。

”王明向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介绍。与王明一样,在听说有人账户流水异常后,新东方村镇银行储户孙哲今早自查后,同样发现了账户流水异常的情况。孙哲表示,银行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开立了电子账户。

2020年6月9日,孙哲在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柜台开立一类实体卡,当天10时45分存入100元,随后离开银行。当天11时20分,已经离开银行的孙哲在手机银行APP转存

孙哲交易明细截图然后,让孙哲不解的事情发生了!当天的11时23分,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名下多了一个电子账户。

电子账户被盗开(孙哲向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供图)孙哲向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确认,“11时23分我不在银行柜台,银行未经本人同意,就给我开通了电子账户。”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经过与多位储户核实发现,新东方村镇银行不仅存在开卡后账户异常,甚至还存在储户开户前就有流水的情况。

韶红告诉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她于2020年11月28日在新东方村镇银行柜台开户,当天通过电子账户购买50万存款产品。韶红今天凌晨自查电子账户发现,在其办理柜台开户前就已经有交易记录了。

开户前就有交易记录(韶红向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供图)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根据截图发现,韶红电子账户中最早的一笔记录发生于2019年11月19日,也就是说,在韶红开户的一年之前,她的电子账户中就已经有交易信息了。这种异常状况让韶红不敢置信,“怎么在我开户之前就有交易记录,谁在用我的账户?”多位储户对账户流水异常表示困惑,“不知道是技术失误,还是存在洗钱或者其他情况?”不只是账户流水异常,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还注意到,新东方村镇银行近期的多起动态,都成为舆论焦点,多次冲上热搜。

4月18日,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与河南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先后发布系统升级公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暂停服务。线上储户出现“取款难”问题。6月26日下午,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收到爆料,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在当天中午曾短暂开放手机银行APP取款通道,时间约40分钟。

一位上海的储户把27万本金全取出,还有储户只来得及取出利息,本金尚未转出取现通道已关闭。6月26日晚间,一个疑似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回应短暂开放取款通道的视频显示,该行工作人员表示,“6月26日中午,我们发现手机银行个别操作权限出现异常,会对中午出现异常的账户进行审查,已经把钱取走的储户也要配合调查。每一笔钱、每一笔业务,后台全部有记录。

一共取走多少钱、做了什么事,非常清楚。”6月27日早晨,又未能提现成功的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储户表示,6月26日中午提现没实时到账的钱,当晚被银行操作退回账户,已经提现成功的储户账户没有变化。7月4日深夜,河南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与禹州新民生村镇银行、上蔡惠民村镇银行、柘城黄淮村镇银行均更换了新的董事长、监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7月6日半夜,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APP强制更新系统版本,新版本已无提现、转账的通道”。

7月7日上午,一位疑似开封新东方村镇银行工作人员对强制更新APP做出说明,“我行安卓版本手机银行进行升级,本次升级为强制升级,未升级版本将无法使用手机银行功能,升级后电子账户提现按钮暂时不可见(目前苹果版本该按钮可见但无法提现,苹果版本预计下周进行升级)。如我行线上业务恢复,届时提现按钮将能正常使用。”

投资者如何维权?

一、律师对此案的法律分析

1、村镇银行在此案中是不是受害者?笔者看到相关的媒体报道,称银行在此案中也是受害者,在刑事案件中,银行也是受害者,这个有没有问题?笔者认为,这种分析还是有一定的问题的,至少从合同关系上讲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案中,最终的受害者是储户,储户与银行之间存在相关的合同关系。从合同的相对性上而言,储户和银行是合同的双方,从这个合同关系的角度而言,储户是受害者,银行则不是。银行对储户的存款安全负有义务,如果储户的财产发生损失,银行负有赔偿责任。银行是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从银行破产的角度而言,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定,银行赔偿储户的损失最多每人50万元。

银行作为公司其也是有股东的,也是有实控人的。银行的相关资金被实控人挪用或转移到境外,从这个角度而言,银行是受害者,但这个受害者与储户没什么关系。银行的实际控制人挪用银行的资金或转移资金,这种做法侵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其他小股东的利益。最终导致银行没有资金来兑付储户的存款,这种情况下,实控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受害者是银行。但是实控人侵犯银行合法权益的做法是银行的内部行为,与储户无关。这并不免除银行对储户承担的兑付责任。这也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同。

2、储户和平台的关系是理财合同关系还是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和平台的关系性质的认定,直接涉及到责任的承担问题。虽然现在互联网平台将存款项目改为了理财产品,但这并不能改变之前的关系性质。因此,储户应当看一下之前存入的时候,通过互联网平台签署的相关合同,据此确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储蓄合同关系与理财合同关系,还是差距很大的。简而言之,如果是理财合同,具有投资的性质,既然是投资,那就有赚有亏,所以不能保本;如果是储蓄合同,那么是可以保本的,也就是说,至少本金是可以保证不损失的。所以两者的差距还是很大的。

3、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这要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其有过错,那么就应该承担责任。责任大小与过错大小相一致。所以,储户应该寻找证据,查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有没有过错,笔者认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的相关费用是什么费用?其获利依据是什么?其与村镇银行之间的合同主要内容是什么?其起到的作用是作为通道,还是广告宣传?不同的合作关系,涉及的过错认定也不同的。这些问题,还需要储户们去查明。

4、银行的内控部门形同虚设。村镇银行也是银行,其内控应当是很严格的,那么为什么发生这种事情?内控部门到底有没有?其职责有没有发挥出来?这种情况是否具有普遍性?其他村镇银行是否也要改变这种情况?这都是笔者的疑问与顾虑。

5、监管部门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有没有过错?银监局对涉案村镇银行的监管有没有直到作用?发生这么严重的金融安全事件,监管部门的负责人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吗?当然,现在说这些问题,对储户的损失赔偿没有实质意义。还是指望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相关事实,相关受害者依据查明的相关事实,再采取相对应的法律维权手段。

二、受害者如何维权?

此次村镇银行事件,已经敲响了我国金融安全的警钟,特别是在实控人已经将相关资产转移到境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突出。过去几年,我们国家为了保证金融安全,采取各种保护措施,笔者对此不再一一列举,在这个大背景下,仍然发生这样的金融安全事件,这已经说明我们的金融安全已经受到了威胁。

这个事件,已经不是简单的一个案件了,已经是一个大事件了。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如何采取法律途径维权是一个难题。

笔者认为,当前情况下,受害者肯定是先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结果,看看公安机关如何查明相关的案件事实,从而告知受害者。受害者再依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再采取针对性的法律措施。

如果公安机关通过刑事立案追回了相关款项,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就简单了,把相关款项发还给受害者即可。但是,在实控人已经将钱款转移到境外的情况下,想把涉案款项追回,存在很大的难度,特别是在两个国家之间没有引渡协议的情况下,不存在司法协助的问题,追回款项就更难了。因此,这个案件的追赃挽损可能需要几年的时间,甚至更长。

在刑事案件结束之后,受害者为了挽回相应的损失,可以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起诉银行或互联网平台,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目前来看,受害者也只能等,等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结束,等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如果公安机关不查明相关事实,储户是没有权利去查的,也就无法知晓相关事实。

另外,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如果受害者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要轻易和银行打官司。银行毕竟是金融机构,涉及国家的金融安全,因此,即使打官司来解决此案,相关的案件的结果也不是法院能决定的。从银行的角度而言,其最坏的结局就是破产。这对受害者而言也不是什么好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