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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请假奔丧超期1天被扣3千元底薪 这样的规定确实有些让人难以接受

来源:18号小编鸭子 时间:2024-03-29 14:51 阅读

  湖南长沙,李女士是某文化传媒公司的一名主播,并与对方签了《独家经纪合作协议》。前段时间,李女士因奶奶病危,向公司请休假一周,但公司领导审核后,只批了4天假,结果李女士不小心耽搁了一天,万万没想到,公司竟要扣李女士底薪4000元,外加40%的绩效!

  李女士他们公司的主播很多,一共有90几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李女士底薪为4000元,外加绩效工资大约两千左右,但每个月至少直播26天,且直播总时长不得低于156小时,每个月可享受4天的带薪假。

  接到奶奶病危的消息后,李女士向公司领导请假,因李女士每个月只有4天的假期,所以公司领导让李女士“最好4天内回来”,李女士也表示同意。

  该公司规定,若出现不请假,请假无批准等情况,一律按照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除300元。

  可李女士因奶奶的丧事多休息了一天,公司竟要将李女士的底薪全部扣除,且绩效只发60%,公司负责人表示,这是公司的规定,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并不是针对李女士。

  也就是说,李女士多休息了一天,一共被扣了5000余元。李女士得知后,表示不服,声称要去劳动局投诉,万万没想到,公司负责人毫不畏惧,直接把李女士踢出工作群,并让李女士明天不用来上班了。

  1、明明规定了旷工一天扣300元,李女士因奶奶病故,多休息了一天,公司却要扣李女士全部底薪,加40%提成。这家直播公司,到底是平时随性惯了,还是一直都是这么霸道不讲理?

  2、从法律上讲,李女士和文化传媒公司,虽然签了《独家经纪合作协议》,但他们并不是合作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劳动关系的成立由三部分确定。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法律上讲,李女士与文化传媒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合同,而非合作关系!

  首先,李女士和文化传媒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第一个点。

  其次,该文化传媒公司有90几名主播,直播业务是涉案公司业务的组成部。

  最后,涉案公司虽然与李女士签了《独家经纪合作协议》,但公司的规则制度,完全适用于李女士。

  比如李女士请假需要公司批准,每个月必须上班26天,还有最重要的一点,事发后,公司负责人表示,他们是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扣的李女士底薪!

  换而言之,公司负责人也认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李女士,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综上所述,李女士和文化传媒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合作关系!至于双方签的《独家经纪合作协议》,无法改变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事实。

  也就是说,涉案公司扣李女士4000元底薪和40%绩效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李女士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涉案公司足额支付工资,并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