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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南京掌掴幼儿男子会否获刑

来源:18号小编鸭子 时间:2024-04-10 23:12 阅读

  江苏南京,一男子得知自己孩子被同学打伤,遂上门找对方理论,激动之下狠狠地扇了对方年仅5岁的幼童一巴掌,将幼童从凳子上打了下来,跌倒在地。

  幼童爷爷迅速向前,推了男子一把,并举起坐着的椅子,欲砸向男子。男子见状,用手抓住椅子,用力地将幼童爷爷推倒在地,导致老人骨折。目前,被打小孩的母亲已经报警,案件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律师解读南京掌掴幼儿男子会否获刑

  “护犊子”是人之常情,但像男子这般暴力的,实属罕见。男子如此行为不仅没给孩子“出气”,还激化了矛盾,也没有给孩子做个好榜样。甚至,男子自己还涉嫌违法犯罪。

  1.男子扇对方小孩的行为如何定性?

  男子在上门理论过程中,先是吼对方小孩,之后觉得还不解气,用力扇了小孩一耳光,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男子殴打小孩的行为显然违法。考虑到男子只扇了小孩一耳光,且并未导致小孩受伤等后果。男子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对他处以5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2.男子推倒小孩爷爷的行为如何定性?

  本案中,幼童爷爷虽然先向男子动手,但男子反击的行为,仍不构成正当防卫。所谓正当防卫,是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但在本案中,男子先动手打幼童,幼童爷爷用椅子砸男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孙子,即幼童爷爷的行为本身就属于正当防卫,是合法的。

  既然幼童爷爷的行为是合法的,男子就没有遭受“不法侵害”,缺少正当防卫去前提条件,故他推倒幼童爷爷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男子推倒幼童爷爷导致其骨折的行为属于故意而非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态度。

  本案中,男子与幼童爷爷年纪相差较大,双方体型也相距甚远。男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道如此用力地将对方推倒,是有可能导致对方受伤的。但男子在冲动的情况下,选择忽视这一可能,仍然实施推倒幼童爷爷的行为,其主观心态为放任,即放任幼童爷爷受伤结果的发生。

  因此,男子推倒幼童爷爷导致其骨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即故意伤害他人的,只有在造成受害者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否则只能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有待公安机关的进一步调查,要看幼童爷爷伤势是否达到轻伤以上。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幼童爷爷之所以会骨折,与他自身的身体素质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但这种特殊体质并不影响男子的定罪,只影响量刑。即,假设幼童爷爷的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男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幼童爷爷的特殊体质,男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小孩子之间吵吵闹闹本来就是十分正常的事情,督促对方父母管好孩子就可以了,如果自己一方遭受了损失,让对方赔偿即可,完全没有必要如此冲动,毕竟暴力是解决不了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