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深仇大恨,值得伤人以后坠桥。
11月9日晚,网传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一糖烟店发生凶案,嫌疑人畏罪跳桥自杀。伤人者 是一个62岁的男性,受伤者是一个不知道年龄的女性,也不知道两人的关系,地点又是在麻将馆,媒体没有披露具体案情,不适宜做过度的猜测。
但是深更半夜,出现刑事案件,总是难免令人想入非非,因为是在麻将馆。有什么事情是不可以商量解决呢?需要动手伤人,然后自己又怕承受难以承受的刑事责任,选择畏罪坠桥。看来很多人怪罪于法盲是不客观的,只是一时的冲动一时的想不通,就火冒三丈,就控制不住自己。
一个案件,导致一死一伤,可能会伤及到数个家庭的幸福生活,毕竟60多岁,在目前依然属于身强力壮的年龄阶段。
冲动是魔鬼一点都没有错!
根据潇湘晨报表示,行凶的男子姓黄,今年已经62岁,是柳州的本地人。麻将馆老板是从别人手中接手的狗肉馆,店内一共有4张自动麻将桌,还在店内销售烟酒。
这起事件,发生地是在打着狗肉招牌的麻将馆内,有网友表示,这估计是一起打麻将引起纠纷的刑事案件。
还有网友表示,男子黄某虽然对女子伤害不足以致死,可从男子黄某过激的做法来看,黄某是打算对黄某杀害后,自己在畏罪自杀。因此黄某的行为足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经过警方调查后,受伤女子在第一事件被送往了医院治疗,目前生命体征稳定,还表示黄某就是行凶者。
在警方的通告中,显示了有这几个要点:第一,民警已经把事件划分为故意伤害罪,第二,行凶者已经对女子造成伤害,第三,行凶者黄某已经畏罪自杀。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简而言之,如果黄某没有死亡,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判决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换而言之,犯罪嫌疑人死亡任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是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有侵权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事件中黄某虽然已经身亡,受害人女子仍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黄某索要赔偿,具体赔偿需要根据黄某的遗产而界定。
在这里提示大家,遇事千万要冷静,且某冲动,冲动是魔鬼。很多事情都是被我们情绪化而做出了过激行为。过激做出的行为是解决不了事情的,即便是自己死亡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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