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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房纠纷 户口与居住权的关系

来源:编辑整理 时间:2024-04-10 20:47 阅读

承租房一般指承租人租赁的房屋即出租房屋,承租房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那么承租房纠纷怎么处理呢?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常识。

承租房纠纷

承租房纠纷怎么处理

1、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当给予变更。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2、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原承租人的父母;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居住时间长短)。

3、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变更承租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上款规定书面确定承租人。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4、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局面确定承租人: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原承租人的父母。

5、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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