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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女方买的房男方要分一半 同居期间女方买房男方能分割吗?

来源:18号阿安 时间:2021-12-01 16:00 阅读

同居的第4年,张芬决定向男友李伟提分手。

张芬觉得,李伟这人不上进,也没有什么奋斗目标,多年来,一直靠着自己的服装生意生活。李伟也同意分手,但提出了21万元的青春损失费,由于数额太大,两人谈崩了。

不久前,李伟又将张芬告上了法庭,直接要求对半分割她名下的房子与车位,金额也从21万元变成了103万余元。

同居分手女方买的房男方要分一半

法院会怎么判?

从21万到103万

同居4年后分手

女方买的房产男方要分一半

多年前,小镇姑娘张芬来到杭州打拼,经过努力,服装批发生意做得风生水起。老家的父母对张芬的婚事很着急。当时,经人介绍,张芬认识了隔壁村的李伟。不久后,李伟也来到杭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时,张芬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房,其中,50万首付钱是张芬出的,后续房屋按揭贷款也是她一个人办理的。

2017年初,两人在老家举行了婚礼,但没有登记。张芬的生意做得不错,在之后的几年时间里,张芬独自出钱装修了房子、购买了车位,房产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她一人名下。

转眼到了同居的第四年,张芬觉得,李伟这人不上进,和自己的性格存在差异,想要分手。李伟却说,他一直希望能和张芬结婚,如果要分手,则需赔他青春损失费。

一番争执后,张芬表示可以给13万作为补偿,但李伟坚持要21万,两人就此谈崩。

就在不久前,张芬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李伟将她告上了法庭,这一次,前男友不仅要求她返还彩礼,还提出两人同居期间,张芬购买的房与车位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份额。因房屋和车位都在张芬名下,李伟要求折价分割,金额约为103万余元。

生意是不是共同经营?

双方说法不一

庭审时,彩礼钱要不要还、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子与车位是否为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张芬表示,结婚时她并没有收到彩礼钱。李伟则把他的舅舅、双方的介绍人喊来作证,舅舅说,据他所知,彩礼说好6万,但实际分两次共给付了4万。

至于房子和车位,李伟认为,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日常生活中,他不仅要负责打包、送货等体力活,还在家中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所以属于共同经营;房屋装修、每月还的按揭款、家庭日常开支等均依赖生意收入,产生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

张芬也请来自己的合伙人为经营情况作证。她说,在认识李伟之前,就和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生意。李伟来杭州后一直没稳定的工作,她便让他来店里打包,并发工资,直到李伟转去做网约车司机。张芬认为,李伟所谓的共同经营并不存在。

法院判决

是否要返还彩礼?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李伟与证人说的彩礼金额不一致,李伟对差额部分的解释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彩礼范畴。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张芬愿意支付的13万元仅为分手补偿,并非彩礼返还。庭审时,张芬也否认收到过彩礼,因此,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是否属于共同所有?

同时,法院认为,李伟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前,张芬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也是在张芬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张芬辩称合伙人不是李伟具有合理性。

李伟虽提供打包送货的证据,但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张芬发成共同经营合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李伟并不享有该权益。

“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承办法官表示,因为李伟和张芬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配偶身份关系,因此,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综上,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李伟的诉讼请求。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同居4年后分了手,男方认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女方独自出钱买的房、车自己也有一半份额,并为此来法院起诉。

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同居后分手

女方买的房男方要分一半走

小花多年前来到杭州打拼,她把服装批发生意做得挺好。但在老家的父母对她还没结婚这件事很着急,催婚催得紧。当时,25岁的小花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小李。两人恋爱后,小李也来了杭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时,小花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房,她自己出50万首付钱,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摆酒举行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在之后的时间里,小花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后房子所有权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

相处下来,小花觉得小李不上进,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一直希望能尽快结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赔他青春损失费。两人对此争执了一番后,小花表示可以给小李13万的补偿,但小李坚持要21万,两人就此谈崩。

后小李将小花起诉到法院,要求小花返还彩礼,并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小花购买的房与车位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份额。因房屋和车位都在小花名下,小李要求折价分割,即要小花补偿他103万余元。

算不算共同经营

双方说法不一

庭审时,彩礼钱要不要还、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子与车位是否为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于彩礼钱,小花在庭审中表示,结婚时她并没有收到彩礼钱。

小李则把他的舅舅、双方的介绍人喊来作证。小李舅舅说,据他所知彩礼说好6万,但实际分两次共给付了4万。

对于双方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小李认为,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他除了负责打包、送货等体力活,还在家中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所以属于共同经营;房屋装修、每月还的按揭款、家庭日常开支等均依赖生意收入,产生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

小花则给出不同的说法。小花在认识小李之前,就在和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生意。小李来杭州后一直没稳定的工作,她便让小李来店里打包,并给小李发工资,直到小李转去做网约车司机。因此小花认为,小李所谓的共同经营并不存在,小李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都应依法驳回。

庭审时,小花也请来自己的合伙人为经营情况作证。

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

期间获得的财产当然属于共同所有吗?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与证人说的彩礼金额不一致,小李对差额部分的解释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彩礼范畴。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小花说给小李一笔钱的对话中,并没有提及款项性质,从前后文看,这笔钱是分手后小花给小李的作价补偿,并非彩礼返还。庭审时,小花也否认收到过彩礼,因此,西湖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对是否是共同财产这一点,西湖法院审理认为,对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有所有的权利,小李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前,小花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也是在小花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小花辩称合伙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

小李虽提供打包送货的证据,但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小花发成共同经营合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小李并不享有该权益。

综上,西湖法院对小李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小李、小花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有一对小情侣,2016年时女方首付50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子自然也登记在女方名下,后来女方又自己购买了车位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7年双方举办婚礼,但是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在日常的同居生活中女方一直觉得男方不上进,在同居四年后,女方提出了分手。而男方在此时却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并支付青春损失费。随后男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并要求分割女方购买的房产和车位。最终法院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其中的法律道理:

首先,双方虽举办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双方并不是夫妻关系。根据民法典,双方之间建立夫妻关系的开始时间是从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开始。而所谓的婚姻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是指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民政局登记在册,由民政局发给结婚证书,从此男女双方互为夫妻关系。

其次,既然双方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便举办了婚礼,那么双方也不是合法的夫妻,只是同居的关系,也就没有所谓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说,在法律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包括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的双方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双方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男方在此略显无理取闹,法律中根本没有规定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但是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返还彩礼的规定。有时候对于无理取闹的当事人,只有法律的约束是远远不够的,有时候还需要道德的力量。

2016年,女方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的房子,自己出50万首付,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2017年初,小情侣在老家摆酒举行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

之后,女方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所有权都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

女方后来觉得男方不上进,故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

男方这时就提出,分手需赔他青春损失费。

女方表示可以给男方13万的补偿,但男方坚持要21万,两人就此谈崩。

男方认为,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女方独自出钱买的房、车位自己也有一半份额。

于是将女友小花起诉至杭州西湖法院,要求获得103万,最后遭到了法院驳回。

网友们看到这个新闻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网友一:事实说明,别小看那本9.9的结婚证,还是很有用的。四年的时间,男方肯定有所付出的,这应该是男方要求分割财产的主要原因吧,另外,在家里还摆了结婚酒席,以为就算没有领证,也是事实婚姻,虚不知事实婚姻的条件越来越注重法律存面的了,这种情况输官司是正常的了。

网友二:房子首付是人家女方自己拿,按揭也是人家自己交的,车位也是人家自己买的。就算是领了证,这也是人家的婚前财产。男人提出这种要求本身就不合理,更不像个男人,有本事自己买个房子给女朋友住,女朋友的房子,分手了自己想拿一份,这还是男人?

网友三:难怪现在都流行先摆酒再领结婚证,我同学他全年结婚,后来才知道女方还没和他领证,说要看一年的表现,这一年表现还算正常,8月份就把证领了,9月份就怀有身孕了。

网友四:估计是男的指定付出了,要不然也不可能起诉,只是付出了没有证据而已。

网友五:笑死我了,这男的,估计连婚姻法都不了解吧,太想当然了,软饭吃到这份上,也是无语。

问问针对此事,在问卷网上做了一个调查,一共收集到522份调研数据,具体如下:

调查显示,67.82%的受访者认为男方不应该获得青春损失费,32.18%的受访者认为男方应该获得青春损失费。

另外,针对“你认为同居生活是谁比较吃亏”的问题时,86.02%的受访者认为同居生活的女方比较吃亏,13.98%的受访者则觉得同居生活男方比较吃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