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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误付假币给客户被罚 银行遇到假钱怎么处理?

来源:18号阿安 时间:2021-12-01 20:55 阅读

12月1日,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官方网站已发布了这则处罚信息。处罚文号为“辽银罚字〔2021〕1号”,处罚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为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

根据处罚信息公示表内容,此次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为“对外误付假人民币给客户”,处罚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央行及其授权的银行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经鉴定为假币的,予以没收。央行授权的银行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央行统一销毁。

《条例》还规定,如果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央行授权的银行业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这其实不是银行首次因操作失误收取和支付假币行为了。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官方网站显示,今年6月18日,一份文号为“(合银)罚字〔2021〕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华源营业所(邮政储蓄银行合肥市分行委托中国邮政合肥市分公司代理营业机构)未能准确鉴别货币真伪,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处罚。

另外,今年6月24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因“未按规定收缴假币;发生假币误收行为”等,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14.7万元。

据央行官网11月30日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国银行辽源分行因对外误付假人民币给客户,央行辽源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处罚日期2021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如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时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伪造人民币或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员工当面收缴并加盖“假币”戳记,登记造册,办理收缴业务的人员还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向被收缴人出具央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应全额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财报显示,前三季度,中国银行营业收入为4560.74亿元,同比增长6.32%;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635.23亿元,同比增长12.22%,其中第三季度利润为507.1亿元,同比增长13.21%。

资产质量方面,截至9月末,中国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较年初下降68亿元至2005亿元;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0.17个百分点至1.29%,较半年末减少了0.01个百分点。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较年初上升14.61个百分点至192.45%,较半年末提升了8.19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方面,三季度末,中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16%,较半年末上升了0.39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3.03%,较半年末上升了0.31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12%,较半年末上升了0.32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