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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保险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编辑整理 时间:2024-04-29 15:26 阅读

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保险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劳动合同对试用期期限有哪些规定呢?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新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保险的规定是怎样的吧?

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俗称“四金”)。“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没有条件可言。它是企业雇主必须给予员工的基本权利,随着试用期的开始导入,直至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所以企业雇主在新员工的试用期内,不予办理“四金”,已经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工作一年后才给缴纳员工保险,《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单位自行规定入职一年后才为职工交纳社会保险金,是违法的。如果用工单位,没有及时缴纳或者不给予缴纳员工保险,员工可以与单位协商赔偿,协商不下的,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赔偿,要求原单位无条件补缴“四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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