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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再婚趁儿子未成年卖房独吞房款 究竟怎一回事呢?

来源:18号阿急 时间:2021-11-25 12:48 阅读

作为父亲,本应维护儿子的利益,可这位父亲,却偷卖儿子名下的房产,新买了房子,放在自己和再婚妻子名下,这就做得相当过分了。

更过分的是,为了赶在儿子18岁前办这事,竟然不顾儿子在备战高考这种关键时刻,做出这等釜底抽薪的事情,枉为人父啊,还好法院给这孩子找回了公道。

事情是这样的,2016年,老宅拆迁,小杰和父亲、继母共分了一套房子,当时约定小杰占50%,父亲和继母各占25%。但4年后,趁小杰忙于高考的时候,父亲却偷偷骗取小杰的户口、出生证明等证件,以203万的价格把房子卖掉了。

父亲再婚趁儿子未成年卖房独吞房款

卖掉房子的钱,父亲又重新买了一套房,但新买的房子,只有父亲和继母的名字,小杰没有任何份额了。

小杰一怒把父亲告了,最终判决父亲需要赔偿小杰101.5元。但由于父亲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 所以法院判决父亲在5年内还完,只是现在每个月要给小杰2000元生活费。

这事出来后,网友都很愤怒,纷纷给小杰出各种招数:

请小杰在五年内安心学习、上大学、努力工作挣钱,并及时索要生活费。五年后,立即与父亲脱离关系,一定要彻底断绝。寻找另一半过好自己的生活吧。

爹不能要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脱离父子关系,未来这种老登需要救助的时候也别管,这人坏透膛了

这儿子还是心太软了,五年内变数太大了,一定要速战速决。

网友的生气可以理解,但是这些建议,其实小杰是很难采纳的,因为,不管小杰和父亲现在发生怎样的纠纷,但是等到小杰长大成人,父亲需要赡养的时候,小杰仍然有赡养的义务。如果小杰到时候不赡养父亲,父亲是可以起诉,要求小杰赡养的。

当然,第三个网友的说法也很对,五年的变数太大了,如果他们偷偷卖了房子,钱转移掉了,那么,父亲没有能力归还101.5万,其实强制执行也没用,且父亲年纪大后,小杰还需要给父亲养老。这听起来很憋屈,但事实就是如此。

所以说,每一个离婚的家庭,最痛苦的其实是孩子。孩子不仅失去了父母共同陪伴照料的生活,随之而来的,还有因为经济纠纷而稀释的亲情。

尤其像小杰这样的正在应对高考的孩子,在其他家庭,都是被当成大熊猫一样地保护起来,衣食住行,父母都会悉心照料,毕竟高考真的是人生大事,一旦发挥失常,影响的可是一辈子,哪有人像小杰父亲这样,干出这种趁人之危的事情来?

所以,就算他以后真的还了这101.5万,但如果小杰因此影响了学习,那真的是一辈子都会心塞了。

希望各种想要离婚的男女,多想想孩子 ,多考虑孩子的利益,就算不能给他一个正常家庭了,也尽量少伤害他,凡是涉及到孩子经济利益的,应该需要双方讨论通过再执行,不要为了自己的私立,让孩子伤心一辈子。

因老宅拆迁,小杰与其父张某、继母吴某共同分得一套房屋,约定由小杰占有50%房屋份额,父亲和继母则分别占有25%的份额。

2020年6月底

张某在未告知小杰的情况下,以小杰监护人的身份代小杰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需要登记信息为由骗取小杰的户口簿、出生证明等证件,赶在小杰十八岁生日前几天与房屋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那张某对于出售案涉房屋的203万元钱款是如何分配使用的呢?原来,他又另购了一处房屋,房屋产权人为他和现任妻子吴某,该房产中并无小杰的份额。

得知真相的小杰气愤至极,认为其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自身利益,情节非常恶劣,遂一纸诉状将父亲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售房款101.5万元。

在法庭上,张某则辩称,事先与儿子沟通过卖房事宜,当时也是同意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转让案涉房产时,原告小杰尚为未成年人,被告张某未经其同意即代其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转让案涉房产,并自行处置卖房款203万元、与妻子吴某另购房产,已经严重侵害了小杰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张某虽主张其处置案涉房产已经告知过小杰,并取得其同意,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小杰对案涉房产享有50%的份额,被告张某应当根据小杰的诉讼请求向其返还卖房款所得的50%共计101.5万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按期履行判决内容,小杰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阶段,张某主动将19万元交至法院,并汇报了目前的财产状况,表示愿意出让新购房产50%的份额给儿子小杰。不过,此项提议遭到了小杰的拒绝。后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张某一次性交付小杰19万元,之后每个月再支付小杰2000元生活费,同时张某应当在五年内积极筹措钱款支付剩余款项。

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人非法侵害

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做出了详尽规定,以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做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理应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宗旨,尊重其真实意愿,不得实施任意处分子女财产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若被侵害的救济方式

未成年人因心智发展尚不成熟、行为能力欠缺,其权益的保护大多需要依赖监护人的看顾方能实现。那么当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监护人侵害时,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第一

妥善保管重要身份证件,防患于未然。身份证、户口簿等作为最具法律效力的个人身份证明,在房产、车辆买卖等交易过程中均需凭此核验身份。因而,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应当妥善保存身份证件,不随意将之外借,以降低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的可能性。

第二

注意保存收集证据,确保自己的主张有理有据。法院裁判案件的基本准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事实的认定则需要通过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发现权益被侵害时,应当注意保存收集证据,尤其要注意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保存,切勿随意删除。

第三

及时行使权利,不做躺在权利上的沉睡者。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因此,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要想有效保护自身权益,应当及时行使权利。

最后,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法院虽能以法为盾,做孩童的避风港湾;但我们更愿“天下父母皆能以孩子利益为先,所有孩子都可在父母的庇护下无忧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