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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连续值夜班猝死 比亚迪赔20万 可怜的打工人!

来源:18号小明 时间:2021-11-18 11:35 阅读

11月17日,澎湃新闻报道了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36岁员工王江龙(化名)猝死在出租屋一事,引发舆论关注。王江龙家属告诉澎湃新闻,17日当晚,企业方再次联系王江龙家属,协商善后事宜,双方在辖区派出所协商三个多小时后达成一致:除退还公积金社保等之外,企业一次性支付王江龙家属20万元。

警方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已排除刑案。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工牌显示,王江龙生前系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第十一事业部员工,工号653330。自2009年起至意外离世,王江龙一直在比亚迪汽车公司工作。今年7月,他从总装一厂调至二厂,在物流岗位工作。

员工连续值夜班猝死 比亚迪赔20万

王江龙的工作打卡记录显示,他在11月4日晚离世前,曾长期从事夜班工作。从10月28日到11月3日,王江龙连续上了7个夜班,其中6个班工作时长在12小时左右。而在整个十月,王江龙只有1号和3号没有打卡记录,当月他有26天工作时长在12小时左右。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有合理的工作时长和休息休假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月最多有12天的工作时长可以为每天11小时。

王江龙离世日期为11月4日晚,其家属于5日接到警方通知,警方排除刑案可能后,王江龙的家属便与企业协商善后赔偿问题,但迟迟未能达成协议。王江龙的家属认为,虽未进行尸检查明具体死因,但其离世应与长期夜班工作有关联。而企业方认为,王江龙系在出租屋离世,不属于工伤。据王江龙的家属介绍,企业方表示出于人道角度考虑,愿支付一定补偿,“开始说两三万元,后来说六七万元”。

因迟迟未能达成协议,王江龙家属向澎湃新闻求助,11月17日,澎湃新闻报道此事后引发舆论关注。家属称,当晚,双方经过三个小时协商,最终达成协议,企业同意一次性支付王江龙家属20万元。

11月17日,比亚迪36岁员工王江龙(化名)猝死在出租屋一事,引发舆论关注。

17日当晚,比亚迪与王江龙家属,在辖区派出所协商后,对善后事达成一致:除退还公积金社保等之外,企业一次性支付王江龙家属20万元。

据媒体报道称,王江龙在离世前,曾长期从事夜班工作。11月4日前,他曾连续上了7个夜班,其中6个班工作时长在12小时左右。但是,劳动法规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每月最多有12天的工作时长可以为每天11小时。而在整个十月,他却有26天工作时长在12小时左右。

据王江龙的家属介绍,企业方认为,王江龙系在出租屋离世,不属于工伤。愿意出于人道角度考虑,支付一定补偿,“开始说两三万元,后来说六七万元”。

据据IFind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比亚迪人均薪酬为10.81万,同期,公司高管均薪275.47万元,是员工均薪的25.48倍。

有网友称,西安比亚迪,操作工,9月上31天,300多小时,夜班,工资4200多,你敢信?今年比亚迪二部国庆三薪上了两天,还比不过9月一天三薪的工资,问题是工资条三薪还不显示三薪应得薪酬。

人活着,幸福感是最重要的,其他一切都是空的。有些人,似乎怎么努力都无法改变自己的现状,只是为了能活着,甚至这种活着都朝不保夕。

还有人称,在比亚迪做过,研发岗,相比有些公司,比亚迪算“正规”的了,加多少班是可以算多少工资,用的是日企的管理风格。当时在深圳,我们事业部的管理层基本没有“架子”的,比较好相处的。

后面离开深圳去杭州、成都等地工作,大小周、上6休1、官架子、挖坑套路PUA、恶意扣工资才发现比这更夸张的比比皆是。尤其互联网公司,除了睡觉,很多时间都贡献给公司了,哪有时间结婚生娃啊。

执行者不比决策者真正给公司创造价值的少很多。而且很多决策者也没有那个实力。良性的发展应该是做事、做人,而在很多企业拿高薪的往往是搞人的、搞事的,这种畸形的价值取向太影响平衡了。

有网友评论称,连续夜班我也搞过,那种每个星期轮换的才搞死人,刚刚适应又得换,连续的就没事了,生物钟调整了。看手机看到睡着了很正常,口鼻内有褐色呕吐物这是吐血呛死了,应该是消化道出血,而如果他患有肝硬化的话,肝硬化引起的胃底静脉曲张出血一般比较严重,出血量较大,还有就是胃溃疡导致粘膜下血管破裂引起的出血,有可能危及生命。总而言之,这是没有定期体检早发现疾病,不然就不会这样了。

比亚迪(002594.SZ)西安工厂一员工近日猝死在出租屋。对此,比亚迪方面今日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名员工的死亡原因还待进一步调查。

据媒体报道,一名36岁的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第十一事业部员工近日被发现猝死在出租屋中。警方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显示,已排除刑事案件。该名员工的家属表示,他们认为其意外去世和其生前曾连续超时高强度工作有关联,但因未做尸检,具体死因目前尚不明朗。该名员工的工作打卡记录显示,在10月份他有26天工作时长都在12小时左右,整个10月他的工作时长在280小时左右。

“11月5日,我们西安工厂一员工在厂外的出租屋内死亡,对逝者我们深切哀悼。据悉不涉及刑事案件,员工的死亡原因还待进一步调查。目前,我们正在与员工家属积极沟通,希望能够妥善处理好相关善后事宜。” 比亚迪方面今日对第一财经记者如是说。

而据媒体最新报道,这名猝死员工的家属经过与比亚迪协商,最终达成协议,比亚迪同意一次性支付这名员工家属20万元。对此,比亚迪方面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回应。

今年以来,比亚迪汽车销量迅猛增长,今年1~10月其汽车销量为54.27万辆,同比增长71.35%,其中新能源汽车销量为41.86万辆,同比增长212.03%。

大家都知道工厂加班才有点收入,干燥无味,比如比亚迪工厂,一位36岁员工,连续上班也不放假调休一下,然而经警方调查,打卡记录显示连续26天“每班12个小时”,希望家属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金。

相信国家法律能够做出为人民合法权益,做为工作者都应当花一点时间出来熟悉一下法律,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企业只要触碰国家法律,请任何律师都打不赢,一些强制性法律,比如社保方面,有很多企业都不帮劳动者交社保,甚至逼迫员工签社保协议书,合同还拿走,拿不回来,可惜企业这样做还是没有用,申请劳动仲裁赔偿每一年11个月双倍工资,看甲方不拿出来,所以有一句话说的好,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所以作为劳动者要清楚法律法规。

希望每一个企业看到法律面前,不要去触碰,万一出事政府查下来严重的上各大网站,声誉方面损失惨重,招工也特别的难,一般大公司方面社保这些强制性很少去触碰。有一些公司面试官说“我这里只有春节才放假,一个月两天假,那国庆节这些不放假有三薪吗?三薪是什么”一个面试官三薪都不知道。

11月5日,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第十一事业部员工王江龙(化名)在连续上了7个夜班后,在出租屋猝死。警方目前已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但因未做尸检,王江龙具体死因尚不明朗,其家属认为,或与生前连续超时高强度工作相关联。

比亚迪员工连续加班多日猝死

根据王江龙的打卡记录,从10月28日到11月3日,王江龙连续上了7个夜班,其中6个班工作时长在12小时左右。事发前一天的11月3日,王江龙早上8时05分下班,当天19时38分上班,至4日零时39分请假下班。王江龙的亲属透露,警方推断王江龙的死亡时间为11月4号晚上19时到22时之间。

此外,打卡记录显示,在整个十月,王江龙只有10月1日、3日没有打卡记录,从10月4日起,他开始上夜班,每天晚上7点半左右打卡上班,至次日7点半到8点左右打卡下班,工作时间均在12个小时左右。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王江龙的堂哥表示,王江龙出事后,家属多次和比亚迪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协商,但比亚迪公司人员认为,王江龙是在出租屋去世,和公司没有什么关系。

“他们开始说赔两三万,现在又说赔六七万元,再加上他的公积金社保等退还,可能有十五万元左右。虽然他不是在公司去世的,但我们觉得他去世和之前长期高强度夜班工作有一定关联。”

工伤认定还有待商榷

界面职场了解到,对于王江龙的工伤认定还有待商榷。专业人士向界面职场透露,王江龙突发意外时不在工作地点是无法认定为工伤的主要点,并且从警方认定的死亡时间来看,和请假的时间相隔过长。

“不过可以从他提早下班的原因以及司法的死亡时间上再仔细深入研究一下,譬如查清原因以及更精确的死亡时间。”该专业人士表示,如果王江龙请假原因或与身体不适有关,法律上会有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即便没有认定工伤,家属可以通过提起生命权纠纷的诉讼,指出比亚迪连续要求死者加班超出了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向比亚迪请求赔偿损失。”

界面职场查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曾披露一则和王江龙类似的司法案例。李某某系丽江市某单位员工,生前系主任。2017年5月17日李某某正常到单位上班,上班过程中多名同事见到李某某身体不适,心慌心跳,大家劝他回家休息,但他因为第二天要接待外省单位来丽考察组,需要准备工作,还吃了点救心丸坚持到当天下班才回家。

2017年5月18日3时左右,其家属发现李某某呼之不应,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经医务人员赶往家中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18日4时3分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呼吸循环衰竭。

2017年5月26日,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人社局认为,李某某没有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的就诊记录,且李某某发病到死亡跨越了一定的时间,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死亡。

家属不服,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后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李某某白天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出现身体不适,下班回到家中休息,到次日凌晨3时家属呼之不应,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抢救无效,于凌晨4时3分死亡。李某某是在回家之后突发疾病死亡的,不属于上述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立法技术上将三类特殊情形视为工伤是对工伤范围作了有限延伸,但不宜将本已是“视同”的情形再无限扩大。据此,人社局根据当时其所掌握的实际情况及其他佐证对李某某不予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非工作地点加班发生意外情况,是可以认定为工伤。2011年11月16日凌晨,海口市琼山中学教师冯某某因通宵阅卷过劳,突发心梗猝死家中,不被认定工伤,亦曾引发争议。

家属继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讼争一路从区法院、市中院、省高院进行到最高法。最终,最高法2017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应视同工伤。最高法认为: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并指出:“为了单位的利益,(员工)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其权利更应当受到保护,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倾斜保护职工权利的工伤认定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