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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预嘱能解决临终前伦理问题吗

来源:18号鸭子 时间:2024-04-29 15:31 阅读

6月23日,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其中,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这是全国首次将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性法规。

生前预嘱能解决临终前伦理问题吗

顾洋是一位90后生死教育讲师,在一家殡葬公司负责遗嘱、生前预嘱、安宁疗护、生前契约等的咨询推广工作。从2018年入行以来,顾洋做了不下百场普及生前预嘱的公益性讲座,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生前身后事”。

生前预嘱(Living Will)指的是,人们事先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对自己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采取哪种医疗护理方式进行说明的指示文件。

此次生前预嘱立法,意味着患者自主权利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也推动了生前预嘱在社会层面上的认知,这让顾洋十分激动。然而,致力于推广生死教育的顾洋也清楚地知道,让生前预嘱真正被大众认知理解,并且能够具体实践,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立法通过

从2006年中国大陆成立“选择与尊严”公益网站,到2011年国内出现生前预嘱注册中心,再到2022年生前预嘱首次入法,这中间已走过16个年头。

作为一线从业者,顾洋认为“生前预嘱入法”非常有意义,这能够有效推动病人自主权意识的觉醒。

顾洋的朋友曾向她倾诉,家里人为爷爷的治疗方案在医院吵了起来。爷爷80多岁,胃癌晚期,父亲希望用靶向药尽力救治,两个姑姑则觉得让老爷子接受安宁疗护自然老去是更好的办法。为此,家中“两方”各执一词,吵得不可开交,亲戚关系也降到冰点。三位子女不欢而散,谁也不去医院,而老人一直接受着“既不尽力也不安宁”的治疗。

顾洋的朋友作为孙女担起了照顾老人的责任,同时还得惦记自己的两个孩子。但一段时间后,老人还是在不知道自己病情的情况下离世了。后来,当顾洋和朋友分享生前预嘱这个概念时,朋友立马脱口而出:“早有这个事儿就好了。”

在过去5年间,顾洋做了上百次涉及生前预嘱科普的讲座,参加人数过千。根据反馈,参加讲座的听众们对生前预嘱最关心的一点在于:签了生前预嘱后,是否真的能按照我的意愿去执行。

目前,国内较为流行的生前预嘱文本——中文版《我的五个愿望》,来自国内首个生前预嘱推广网站“选择与尊严”。这份文本分为:“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我希望别人怎样对待我”“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我希望谁帮助我”5个愿望,每个愿望会有更细致的选择或描述条目。

“在立法之前(生前预嘱)是没有任何法律保障的,它就只是一个在家庭场景中能够形成共识的一个文本。大家比较担心预嘱是否能实现,或说只是一纸空文,走个形式。”顾洋说。

而深圳此次立法,意味着病人的自主决策权利首次有了法律保障。这份最新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不过,仔细研究过后,顾洋觉得其中一些表述不够明确。“第一,如何定义‘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是否有时间限制?由主治医生来判断,是否会忽略患者感受,陷入医疗专家绝对权威化?第二,因为患者没有医学背景,在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这一点上,病人其实无法为自己要采取哪些措施做决定。第三,生命支持系统具体包括哪些也没有写得很清楚。包括原发性疾病的延续性治疗这类词,对病人来说都有理解和处理难度。”

作为一款新生法条,一方面它意义重大,另一方面它仍十分“稚嫩”。不过,顾洋相信,在条例正式实施前以及日后的实践中,它将被进一步细化和不断优化。

尊严死

推得多,签得少。这是顾洋对国内生前预嘱实践现状的观察。

在过去5年中,顾洋的上百场讲座覆盖到上千个参与者,但会后的反馈却寥寥无几。另一方面,根据“选择与尊严”网站创始人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在该网站注册的人数仅约5万人。换句话说,在国内推广10余年后,14亿人中对生前预嘱有认知及了解的依然只是极少数。

在国际上,生前预嘱立法及相关讨论已有40余年历史。1976年,美国加州首先通过《自然死亡法案》,允许患者依照自己意愿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自然死亡。法国、德国、丹麦等欧洲国家也已有了尊重生前预嘱行为的法律法规。

亚洲范围内,2009年,根据韩国最高法院的判决,一家韩国医院在判决当天正式摘除一名植物人状态患者的呼吸机,实施韩国首例“尊严死”。2018年2月4日,韩国开始正式实施《延命治疗决定法》,尊重患者自主意愿。

日本则是最早讨论和推进安乐死、尊严死和生前预嘱等合法化的国家之一。1976年,日本东京举办第一届安乐死国际会议,同年公益组织日本尊严死协会也应声成立,开始在日本推广生前预嘱的概念,并提供保存生前预嘱的服务。2021年该协会注册会员约近10万人,同年日本总人口为1.25亿人。

日本尊严死协会将尊严死定义为:“根据当事人生前意愿而放弃延长生命的治疗,在给予充分缓解性护理条件下任其自然死亡。”这一定义被日本社会广泛接纳,但目前“尊严死”并非日本法律概念。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东北亚研究中心副主任李玲飞介绍,2000~2007年间,日本出现过多起针对医疗机构实施尊严死、中止病患治疗而导致的刑事举报案件,但结果均为检方决定不予起诉。而其引起的社会关注,促使日本政府和行业等方面出台有关临终医疗护理的指南。例如,2007年,日本厚生劳动省出台《临终医疗相关决策程序指南》,2018年修订为《临终医疗与护理相关决策程序指南》;全日本医院协会、日本急救医学会等也发布相应指南。

李玲飞指出,厚劳省的《指南》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行政上的强制力,各个医院、医生可以参考而自行判断形势并做出决策。但从2007年至今,日本医疗机构实施尊严死措施,一般不会导致“刑事事件化”后果。

凌媛已在日本做了3年多的护理工作,大多数时间,她所在科室的治疗对象都是有着各类慢性病的老年患者。在日本的医院工作后,她发现日本病人的入院流程和中国医院有很不一样的地方。

“在日本入院,我们会问意识清醒的本人或家属,如果在住院期间遇到病情突然恶化的紧急情况,是选择插管等方式进行抢救还是顺其自然。他们需要在一份DNAR(Do Not Attempt Resuscitation,拒绝急救同意书)上进行选择并签字确认。如果他们此前填写了生前预嘱,也会主动提交给相关工作人员。”凌媛说。

“之前在国内无论什么情况都要先抢救30分钟,如果家属来了说不放弃,就再抢救30分钟。日本这边是按照病人事先签好的文件意愿,如果拒绝抢救,就通知家属来见最后一面,最多上个氧气。”在日本医院工作的三年间,凌媛只遇到三四位选择全力抢救的患者,大多数老人都决定顺其自然。她也没遇到中途更改选择的情况。“虽然悲痛,但家属之前就有这样的心理预期,基本都能平静接受。”

伦理争议

即使法律到位了,但大众的思想准备好了吗?

在顾洋看来,中国孝道文化根深蒂固由来已久。在不少人的观念中,不耗尽家财抢救自己的亲人,就显得不孝、不仁、不义。面对父母亲人病情危重的情况下,子女、亲属的选择很难脱离这样的道德评价体系。同样,在过去十几年中,关于生前预嘱等的伦理问题的探讨,未能形成社会氛围,大众缺乏对这些问题的基本认知。

“在医学上有句话,叫预防大于筛查大于治疗。”顾洋觉得,这也适用于生前预嘱。顾洋在医院、学校、社区等不同场景做过科普后,发现医院是最难开口的地方。“这种讲座一般都是在医院的肿瘤科室的临终关怀科室进行,你对着面临生命终点的人去讲让他直面死亡,其实是很难开口的。”

在社区、学校做科普时,因为大部分参与活动的人都是比较健康的、离死亡还有一段距离的人,反而更容易接受。“所以我们很希望把死亡、预嘱的理念放在大家还很健康的时候去做详细介绍,大家有了解,才能够有深入的探讨。”

与此对照的是,作为先行者的日本虽然在社会层面已经对尊严死有着广泛的认知,却一直未能将尊严死、生前预嘱写入法律。李玲飞表示,1979年日本国会就有关于安乐死法制化和“临终医疗特别措施法”的提案,20世纪80年代初又形成尊严死法制化跨党派联盟,2012年提出“临终医疗有关尊重患者意愿的相关法案”,但立法进程始终不能取得关键进展。

在尊严死立法问题上,日本社会一直存在明确的反对声音。李玲飞总结,第一,反对意见认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可能事先(在健康状态下)确认,所以生前预嘱没有意义。第二,基于每个医生的主观判断,将导致“晚期”等适用状态界定上的模糊和法律上的模棱两可。第三,则是不应赋予医护人员“放任死亡”的权力。另外,残障团体等也非常反对尊严死立法,他们认为有些所谓的临终状态(依靠呼吸机、胃饲管生存)对某些残障人士来说,是日常生活的自然和不可替代的条件,不是“没有尊严的生活”。

日本社会学学者上野千鹤子就曾对尊严死提出置疑:“患上认知障碍症(阿尔茨海默病)之前写的生前预嘱,能否视为当事人‘本人的意愿’,这是很难判断的。因为如果我们将其视为‘本人的意愿’,那就意味着写生前预嘱的那个过去的我,给经历变化后的现在的我判了死刑。”

不过,李玲飞认为,虽然日本近半个世纪的立法努力没有实质成果,但缺乏法律保护并不意味着无所作为。相反,避开立法上的对立与矛盾,或许也可以找出一条为不同利益团体都能接受的“最善”的方案。日本在判例、医疗记录、立法机构的质询答辩等方面,都有很多实际案例可以提供借鉴,值得仔细研究。

在某种程度上,生前预嘱并非单纯的医疗和法律问题,无论对当事人、医护人员还是整个社会而言,都涉及到相关复杂的道德伦理,生前预嘱的推广与实践在中国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