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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抓后获释 致500万损失未获赔

来源:18号小编鸭子 时间:2024-04-10 23:11 阅读

  该案暴露出中国法制建设初期建立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已经严重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步伐,忽视了经过依法治国的推进,当今中国犯罪结构和刑罚结构逐渐轻缓化现状,更是没有很好地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该案说的是浙江金华鹦鹉案被告人林某已拿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虽然已重获自由,但因为林某被羁押造成投资千万、证照齐全的养殖场1566只鸟死亡,父子俩面对500万的经济损失犯难。

  但因为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属于“不予国家赔偿”范围。

  那么,谁该为林某承担这个损失?还有一些企业家被长时间关押后,甚至会导致一个企业的破产,引发职工失业、欠资纠纷、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问题,给社会带来隐患。

  笔者不久前曾撰写了一篇题为《以创新思维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有效降低羁押率》的文章提交即将召开的民盟安徽省委法治论坛。在该文中,我提到了高羁押率所带来的危害,其中包括:

  因为所判刑期低于羁押时间,就会带来国家赔偿的风险,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嫌犯因为长期被羁押,甚至超过依法应该量刑的刑期,为今后庭审带来了不必要的困扰。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一般会考虑实际羁押时间,判决结果通常会比实际羁押时间长,形成“羁押多久法院判多久”的“刑期倒挂”加重刑罚问题,不利于彰显司法公正。

  在该文中我提出了多条建议,其中包括:

  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基于“放出去也不大可能再犯”及“放出去也不大可能逃跑”的双重原则,大幅度降低取保候审的“门槛”,除确实存在串供、打击报复被害人、毁灭伪造证据等情形外,应该限制使用逮捕,给予取保候审便利。

  此外,在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应放宽取保候审条件。为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应该慎重“批捕”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管、高技术人才。

  建议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权,提高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和法院在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