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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起去看病换医院不用重复检查

来源:18号阿新 时间:2022-02-27 01:34 阅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关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管理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以往每换一家医院就要重复再做一次检查这种极大困扰患者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黄女士因为身体不适住院,出于一些私人原因她转院到了深圳一家医院,黄女士一开始就做好了转院后被院方要求重新做各种检查的准备。

患者 黄女士:我在别的医院拍的肺部片子,想过来找医生看一下,我问要不要重新拍,医生说不用,因为设备都差不多,都是认可的。

杨女士告诉记者,在深圳就诊过的几家医院,一段时间有效的项目基本上都不会被要求重复检查,病情变化较快的相关项目才会要求重新检查。

3月1日起换医院不用重复检查

患者亲属 杨女士:我觉得这个很好,因为对于患者来说,减少经济负担。

在深圳罗湖区的一家中医院,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目前对三级甲等医院的检验检查结果实现了基本互认,对于同集团下的其它医院实现的检验检查结果则完全互认。

深圳市罗湖区中医院院长 吴红彦:除非住院以后,病人的病情发生一些大的变化,需要重新检查,我们才会去做新的检查。绝大多数情况下,比如罗湖人民医院等检查的结果,患者过来我们可以直接从系统中进行调取,来供医生进行参考,大大减少患者重复做化验或者CT核磁等检查项目。

“互认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并不是所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都可以互认。《办法》内容显示,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办法》提到,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

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

经质评后互认标志统一为“HR”

今后,“HR”不再仅仅是人力资源的代名词。《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办法》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同时,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医疗机构可开设检查检验门诊

《办法》指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上统一标注相应互认区域范围和互认标识。

值得一提的是,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或医学检验、病理专业执业医师出诊,独立提供疾病诊断报告服务。

此外,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六种情况下医院不予“结果互认”

以肿瘤为例,不少疾病,病情是发展变化的,所以需要随时进行检查。

《办法》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形:一是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二是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是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是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五是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六是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办法》内容明确, 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