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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趁前女友熟睡翻眼皮刷脸转15万 刷脸转账一次能刷多少?

来源:18号阿二 时间:2021-12-12 13:11 阅读

28岁的黄某辉以还钱为由来到前女友董某家中,看到董某正在生病,于是主动做饭喂药。在被“贴心”的照顾中昏睡过去的董某怎么也没想到,一觉醒来,手机和银行卡里的15万余元人民币已经被转移到别人的账户。

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对被告人黄某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黄某辉是广西合浦人,因赌博欠下债务,便产生了从前女友那里弄钱的念头。2020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黄某辉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说要当面商量偿还恋爱期间借董某6万余元的事。

男子趁前女友熟睡翻眼皮刷脸转15万

当天下午,黄某辉提着菜来到董某家中,主动提出为其做饭。看到董某正在生病,他还“贴心”地送药给董某吃。董某喝了黄某辉冲泡的感冒冲剂,加上生病,便渐渐昏睡过去。黄某辉看到董某昏睡过去,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贪念,用董某的指纹解锁了董某的手机,然后翻开董某的眼皮,用支付宝人脸识别功能进入支付宝,分多次从董某的花呗、借呗、支付宝余额和银行卡转走人民币共15.41万元,最后通过套现将这些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上。离开时,黄某辉还带走了董某的手机和一件外套。随后,黄某辉将这些钱用于生活开销、赌博和还债。

次日凌晨,董某醒来后发现手机有转账信息,打电话给自己的另一部手机和黄某辉的电话均无人接听,便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4月23日,逃到外地的黄某辉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了解,黄某辉2016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1年9月24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黄某辉提起公诉。

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此事也引发网友对支付安全的重视,不少网友称,看完了这个以后,我立马把我的刷脸,还有指纹功能全部取消。看来刷脸支付安全性还有待提高!

一个人究竟可以无耻到什么地步呢?很多人都没有办法给出答案。但是今天要讲的这个故事,相信会让很多人都大跌眼镜。

在湖南,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情。

一个男子因为赌博没有办法还清赌债,于是就动了歪心思。他想向前女友要回恋爱期间花费在他身上的6万块钱。

但是前女友当然是不肯的,因为恋爱期间的花销,哪有再要回来的道理啊。

男子进来硬得不行,他就来软的。那天他把前女友约了出来,给她做饭,好酒好菜招待,又给她冲泡感冒药剂,目的是使女友昏睡过去。

然后他趁前女友睡着的时候,翻开她的眼皮,使用人脸识别功能,刷走了她手机银行里的15万元。

但是这名男子忘了删除转账的记录,前女友醒来过后发现了手机里的转账记录,立马觉得不对劲报了警,这才知道了整件事情的原委。

我们常说多行不义必自毙,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哪怕是再有钱,也不能动这样的歪心思。

近日,广西南宁,当地司法机关披露一起令人愤慨的盗窃案件:嫌疑人黄某因赌博欠下债务,便产生了从前女友那里弄钱的念头。2020年12月26日上午,黄某打电话给被害人董某,说要当面商量偿还恋爱期间借董某6万余元的事。当天下午,黄某提着菜来到董某家中,主动提出为其做饭。看到董某正在生病,他还“贴心”地送药给董某吃。董某喝了黄某辉冲泡的感冒冲剂,加上生病,便渐渐昏睡过去。黄某看到董某昏睡过去,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贪念,用董某的指纹解锁了董某的手机,然后翻开董某的眼皮,用支付宝人脸识别功能进入支付宝,分多次从董某的花呗、借呗、支付宝余额和银行卡转走人民币共15.41万元,最后通过套现将这些钱转到自己的支付宝上…(素材来源于光明网,笔者稍作整理)

1.俗话说得好,知人知面不知心!嫌疑人黄某无事献殷勤,就是典型的黄鼠狼给鸡拜年,肯定是没安好心。事实上,本来嫌疑人黄某与被害人董某两个人已经分手了,却突然联系说要商量还款,董某也是够心地善良的就答应了,却没想到真的是引狼入室了…

2.本案中,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而言并不复杂,嫌疑人黄某以还钱为名义,来到被害人董某家中,趁其昏睡之际,利用人脸识别功能转走对方巨额资金,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害他人财产权利行为,就是简单的盗窃案件。

不过,可能存在争议的是,可能是嫌疑人黄某趁被害人董某生病昏睡的时候,睁开起对方眼皮,从而使用人脸识别功能,是否属于盗窃罪的“秘密窃取”的要件(正如很多网友调侃的,被害人睡眠睡眠质量也太好了,被他人睁开眼皮也没有醒过来)。

实际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传统理论认为盗窃罪必须要有“秘密窃取”的行为。并且,通常来讲,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实施后,其中并未采用“秘密窃取”的说法,并且实践中,盗窃行为的实施,并非一定是秘密实施的,因此,现在再讨论“秘密窃取”的规定已无实际意义。

也就是说,在认定嫌疑人黄某是否构成盗窃罪过程中,不需要考虑行为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还是要依据之前相关案例,分析其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比如说客观上是否实施侵占他人财务的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再比如涉案金额或者是手段行为的(比如说,扒窃、多次盗窃)。

3.这样来看,本案中,嫌疑人黄某盗窃涉案金额高达15万元,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可以看出,嫌疑人黄某行为已经符合“数额巨大”标准,此时将其认定为盗窃罪并无不妥。

当然,从量刑的角度分析,除了考虑涉案金额之外,由于嫌疑人黄某2016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此次作案便属于在前行执行完毕之后5年之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因而属于累犯,或将从重处罚。

俗话说得好,莫以善小而不为,莫以恶小而为之,切勿心生歹念,否则身败名裂不说,而且即将身陷囹圄,后悔莫及…